本暂行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作登记的下列航行与沿海航区、遮蔽航区和内河水域的聚乙烯渔船:1.船长小于12m的低密度、线性低密度滚塑成型聚乙烯渔船;2.船长小于24m的高密度焊接成型聚乙烯渔船。
第1章 总则
第2章 检验与发证
第3章 材料与建造工艺
第4章 船体结构
第5章 机械设备和电气设备
第6章 载重线和完整性
第7章 船舶设备
第8章 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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