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航行于珠江水域至香港特别行政区高速客船的人命、财产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特制定本规则。
珠江水域至香港航线是中国实行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籍航行于珠江水域至香港的船长L为20m及以上的符合下述条件的高速客船(不包括载货客船):1 最大航速V大于等于3.7▽0.1667m/s。最大航速V为船舶处于最大营运重量状态,并以最大持续推进功率在静水中航行所能达到的航速,▽为船舶设计水线对应的排水体积;2 在其经营的航线上,满载并以其营运航速航行至避难地不超过4h。
第1章 通则
第2章 浮力、稳性与分舱
第3章 结构
第4章 舱室布置与脱险措施
第5章 方向控制系统
第6章 锚泊、拖曳与系泊
第7章 消防
第8章 救生设备与装置
第9章 轮机
第10章 辅机系统
第11章 遥控、报警与安全系统
第12章 电气装置
第13章 航行设备
第14章 无线电通信
第15章 操纵室布置
第16章 稳定系统
第17章 操作、可控性与其他性能
第18章 营运要求
第19章 检查与维修保养要求
第20章 信号设备
第21章 防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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