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律、法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接受、承认或加入的国际公约、规则和决议等,为保障集装箱具备安全作业条件,特制定本法规。
本法规市《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组成部分。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法规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企业法人所拥有的集装箱、近海集装箱、可移动罐柜、多单元气体容器和散装容器。
1 总则
第1章 检验与发证
第2章 集装箱结构的安全要求和试验
第3章 可移动罐柜、多单元气体容器的结构安全要求和试验
第4章 散装容器的结构安全要求和试验
第5章 近海集装箱的结构安全要求和试验
第6章 标记
附录1 控制和查验
附录2 可移动罐柜和多单元气体容器的设计、构造、检验和试验规定
附录3 散装容器的设计、构造、检验和试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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