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批准、接受、承认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议定书及规则,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条件,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污染环境,特制定本规则。
对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远洋渔船2015)》规定的远洋船舶,按本规则签发相应的国际渔船检验证书。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船长大于或等于24m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将登记的远洋渔船。
第一篇 总则
第二篇 检验与发证
第三篇 载重线
第四篇 吨位丈量
第五篇 船舶构造
第六篇 船舶稳性
第七篇 轮机
第八篇 电气装置
第九篇 防火、探火、灭火
第十篇 救生设备与装置
第十一篇 船载航行设备和装置
第十二篇 信号设备
第十三篇 无线电通信
第十四篇 船员舱室设备
第十五篇 防止渔船造成污染的结构与设备
第十六篇 起重设备
附件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远洋渔船2015)》编写说明
《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船长大于或等于12m但小于24m)》2017
《船长大于或等于12m国内海洋渔业船舶2017》
《渔业船舶验船员入职上岗考试大纲》
《远洋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指南第1册)》
《钢质远洋渔船建造规范》2018
《船长大于或等于12m内河渔业船舶2017》
《船长≥24m国内海洋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指南第2册)
《内河小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